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变更协议》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的租金三百一十五万二千一百四十二元六角三分、物业费十三万八千五百五十五元七角二分、空调费二十七万一千三百三十八元二角八分、垃圾清运费七千一百八十二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占用使用费五百二十五万零八百七十六元、物业费二十二万四千二百一十九元、空调费四十三万九千零九十六元、垃圾清运费一万一千六百二十二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五十万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52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51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3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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