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益高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前海益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货款二十七万零五百九十二元; 二、被告深圳前海益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二十七万零五百九十二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五十九元,由被告深圳前海益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