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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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九州风行旅游股份公司 北京维京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北京维京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九州风行旅游股份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世界杯门票代购服务协议》; 二、被告北京九州风行旅游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维京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十三万元; 三、被告北京九州风行旅游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维京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律师费二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维京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2元,由原告北京维京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504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九州风行旅游股份公司负担165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