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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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华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隆鑫控股有限公司 隆鑫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华融资本拓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华融资本拓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贷款本金余额3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违约金(金额按以下期间分两段计算:1.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的期间,利息为15926158.23元、罚息为607500元、其他违约金为36万元,上述利息、罚息和其他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2.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违约金总计以逾期本金3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原告宁夏华融资本拓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损失66666.67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249728.68元; 三、被告隆鑫控股有限公司、被告隆鑫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宁夏华融资本拓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隆鑫控股有限公司、被告隆鑫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宁夏华融资本拓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2872元,由被告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隆鑫控股有限公司、被告隆鑫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