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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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德润鑫丰(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道路清扫队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20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5元,由原告***、***负担134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道路清扫队负担35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