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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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告邯郸紫山特钢集团通兴型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