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合利昌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博泰众兴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津博泰众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500万元,并从2019年11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2020年6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利息;

三、2019年6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

四、***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308元,二审件受理费24,654元,合计73,962元,由天津博泰众兴商贸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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