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辉月广告有限公司 河北天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家庄辉月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6858.5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以欠付款151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付款26858.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石家庄辉月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