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汇泉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兴茂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兴茂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8万元、利息210816.67元(截至2020年7月30日),以及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08万元为基数,按照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原告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潍坊兴茂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凤翔河以北的土地(权证字号:鲁(2019)潍坊市坊子区不动产权第0000849号)的抵押财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兴茂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63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63元,由被告潍坊兴茂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三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