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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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德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阮超国、陈圆圆名下共有的坐房屋,号房产。 二、被执行人阮超国、陈圆圆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阮超国、陈圆圆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阮超国、陈圆圆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