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森焱物流有限公司 喀什新冀源商贸有限公司 伊尔克什坦口岸新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伽师县九乡兴旺砖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森焱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伊尔克什坦口岸新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01774.3元; 二、被告新疆森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伊尔克什坦口岸新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401774.3元的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1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业拆借利率计付,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816元,由被告新疆森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