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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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4100元及利息(以134100元为基数,2015年5月10日至2018年3月22日利息按月息9.7209‰计算,2018年3月23日起按月息14.5813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