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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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汇邦货运部 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桥梁机具管理中心 山西博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易路康科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汇邦货运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桥梁机具管理中心货物损失379559元、停运损失40000元,共计419559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桥梁机具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96元,减半收取5798元,由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汇邦货运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