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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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勤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平武县大桥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的《平武县大桥镇新营村通村道路新建工程施工合同》; 二、原告平武县大桥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51501.82元,减去已经支付的983151.6元,下余工程款168350.22元; 三、被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武县大桥镇人民政府返还平武县大桥镇新营村通村道路新建工程相关的设计图纸、施工资料并清理、退出施工场地; 四、驳回原告平武县大桥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4元,减半收取计4102元,由原告平武县大桥镇人民政府负担2602元,被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平武县大桥镇人民政府负担10000元,被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