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武县龙洲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秋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1000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