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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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94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款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48元,减半收取计19524元,由原告***、***负担13518元,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