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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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武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070000元,并以20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40元,减半收取计12920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