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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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珲春市金宝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9056722.6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利息)和鉴定费85000元; 二、被告珲春市金宝煤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息利息); 三、驳回原告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363元,由被告珲春市金宝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