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迁安市鹤鹏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本院(2017)冀0283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171394元。

二、变更本院(2017)冀0283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以17139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审原告***支付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8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1-03-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