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迁安市鹤鹏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本院(2017)冀0283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171394元。 二、变更本院(2017)冀0283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以17139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审原告***支付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8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