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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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西林凤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偿还借款本金3093万元、贷款期间利息382258.36元、复利584元,共计31312842.36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9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382258.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四川西林凤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权对被告四川西林凤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汉市新丰开发区××路××段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广国用【2014】第37295-2号,广房权证广汉市字第2××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8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06808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62492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四川西林凤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3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西林凤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