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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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本溪市平山区荣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2019)辽050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本溪市经济开发区安泰经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十九万二千元及利息(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百分之零点五的标准计算;扣除***已经给付的七万八千元,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扣除); 二、变更(2019)辽050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不履行上述到期债务,被上诉人本溪市经济开发区安泰经贸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坐落于明山区程家街57-5栋4层7单元8号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变更(2019)辽050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驳回被上诉人本溪市经济开发区安泰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二十元,由被上诉人本溪市经济开发区安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八十元,由***负担四千一百四十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二十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