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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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桥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桥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向其交付办理位于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层××号住宅(备案号:87749)的不动产权证书所需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成都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桥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231元,由原告***负担1115.5元,被告成都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桥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