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 二、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757999.1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及罚息为73215.32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80.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