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敦化林机商砼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893-1工程款115万元;

二、被告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115万元期间利息,自2020年10月26日起计算利息,至被告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计7575元,由被告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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