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
萍乡宝海锌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
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驳回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8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594.37元,合计217493.37元,由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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