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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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驳回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8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594.37元,合计217493.37元,由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