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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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鼓楼北街小微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鼓楼北街小微支行偿还借款199999元及利息18554.85元(算至2020年9月15日),以上合计218553.85元,2020年9月16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鼓楼北街小微支行对位于城区鼓楼东街文萃小区3#住宅楼2-302(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201500704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计23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诚实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