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 四川天力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电解槽烟气除尘、净化系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LⅡB140411027)项下尚欠价款4981730元; 二、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20400元; 三、驳回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80元,由原告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983元,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负担446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