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治市东旭达贸易有限公司 潞城市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华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撤销被告山西华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第三人长治市东旭达贸易有限公司无偿转让270万元的行为。 2第三人长治市东旭达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山西华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270万元。 3驳回原告***对“判令第三人在受益范围内(600万元)就被告欠付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的起诉。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缓交),由被告山西华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治市东旭达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