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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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王佳、路阳偿还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0000元及利息(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月利率以10.81‰计算;2015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月利率以16.215‰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侯小印、田桂珍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王佳、路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