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法:以下欠本金为基数,从欠息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江××路××房××层住宅[大英房权证蓬莱字第2××5号、大国用(2012)第0××2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