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谢俊章、***、***、***、东营市燊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一万四千元整(?:1514000);

二、被告谢俊章、***、***、***、东营市燊森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偿还后有权向其他被告追偿;

三、第三人利津县刁口乡人民政府对本判决第一项偿还数额中的一百五十万元(?:1500000)负有协助义务;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426元,由被告谢俊章、***、***、***各负担585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18426元,或提交相同数额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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