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管理(文化)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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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三峡稻花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楚商荟萃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99329号关于第37326311号“楚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就第37326311号“楚商”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宜昌三峡稻花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