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管理(文化)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三峡稻花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楚商荟萃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99329号关于第37326311号“楚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就第37326311号“楚商”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宜昌三峡稻花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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