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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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4799元(从2018年1月1日起算至2020年5月15日止,按原告已付款499414元的日万分之1.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负担44元,被告贵州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一并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5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