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中医医院顺义医院
北京石门殿明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北京石门殿明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6934.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4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石门殿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鉴定费3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石门殿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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