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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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鑫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骏斗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华鑫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32030.87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2020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9年3月1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华鑫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1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已全部预交,故三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