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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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四川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145675.1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以所欠本金145675.17元为基数,以《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从2019年2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四川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川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四川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