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 成都凯策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日、2014年11月29日签订的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1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