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
成都凯策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日、2014年11月29日签订的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1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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