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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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民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酉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酉阳县民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酉阳县民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公共能源共计888元,并以8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酉阳县民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酉阳县民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