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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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款49209元、委托报酬6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以49209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垫付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垫付款,资金占用费计算至垫付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