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定区人民法院(2020)甘1102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安定区人民法院(2020)甘1102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马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甘肃省聚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8月31日所欠租金387773.45元(减免一月租费)、水费640元、电费12274元、物业费5123.43元,合计405810.88元;

三、驳回马某1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387元,由马某1负担6387元,甘肃省聚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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