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定区人民法院(2020)甘1102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安定区人民法院(2020)甘1102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马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甘肃省聚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8月31日所欠租金387773.45元(减免一月租费)、水费640元、电费12274元、物业费5123.43元,合计405810.88元; 三、驳回马某1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387元,由马某1负担6387元,甘肃省聚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