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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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本金58,980.00元,并以58,9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5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