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94320元、丧葬费31462元、交通费、食宿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278782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仍应支付人民币128782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生活费人民币20788元;支付原告***生活费人民币9170元;支付原告***生活费人民币14672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17元,由原告***、***、***、***、***负担350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6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义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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