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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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 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9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归还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云LPZ295、车架号为LGWEF4A55KF645983);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租金按2578元/月×12个月÷365天×逾期天数计算,从2020年3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及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按2578元/月×12个月÷365天×0.05%×逾期天数计算,从2020年3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用使用费(车辆占用使用费按2578元/月×12个月÷365天×逾期天数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还车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