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象之星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象州供电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象之星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象州供电局电费6958.5元及截至2021年1月2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1963.84元,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1月21日起以6958.5元为基数按每日3‰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0元,由被告广西象之星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