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抚州市银圣王洁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抚州市银圣王洁具有限公司返还风险责任保证金30万元整; 二、被告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抚州市银圣王洁具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返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5元,由被告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14×××29,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开户行号:103437035126)。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