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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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神仙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飞拉达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9520779、294429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被告浙江神仙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飞拉达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飞拉达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北京飞拉达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00元,被告浙江神仙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