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喜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柯达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喜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柯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76元及利息(利息以1317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5月19日起计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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