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昶亿针纺有限公司
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昶亿针纺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坐落于绍兴袍江越东路与三江路东南角3号车间三楼东约1700平方米厂房、绍兴袍江越东路与三江路车间一四楼415室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8年12月11日解除;

二、被告绍兴昶亿针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含物业费)人民币83241.64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元,由被告绍兴昶亿针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1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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