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市日昌通达商贸有限公司
大连金庄置业有限公司
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廊坊市日昌通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11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月息2%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第三人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廊坊市日昌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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