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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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诸暨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诸暨市大唐骏利针织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暨市大唐骏利针织厂应归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诸暨市大唐骏利针织厂应支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编号为浙2017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61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编号为浙2017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56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金30798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沈莉、***对被告诸暨市大唐骏利针织厂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10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